广州嘉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州嘉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04民初40553号
原告:何伟谊,男,汉族,1974年2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凌养,广东骏森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嘉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一路25号30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伟谊与被告广州嘉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1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伟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何伟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黎倩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