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天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普天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与颐合(深圳)医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91民初2745号 原告:普天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德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颐合(深圳)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受理了原告普天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颐合(深圳)医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依法办理缓交、减交或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