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天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2民初24598号

原告:***,男,197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民和县镁厂家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英,山东众成清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孙治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北京市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倩文,北京市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不同意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韩永飞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赵 宁
法 官 助 理   赵俐超
书  记  员   郭子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