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7民初7565号
原告:北京兴平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160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电万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1号楼203房间。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兴平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电万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兴平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兴平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中电万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兴平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北京兴平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