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电万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电万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15261号 原告: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真武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凝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凝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电万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1号楼203房间。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电万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 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