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7民初3527号
申请人:深圳锐驰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道大发埔社区大发路27号龙璧工业区5栋六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1858761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中电万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1号楼203房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563697614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深圳锐驰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电万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锐驰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06494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深圳锐驰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锐驰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其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北京中电万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64947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