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3民初7643号
原告:金钱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路58号永恒商厦2层01。
法定代表人:林大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敏忠,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锦锋,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庆三路333号1栋3单元。
负责人:李斌,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镇华阳大道二段1栋3单元1层19/20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良,职务不详。
原告金钱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金钱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钱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钱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225元,由原告金钱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嘉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蒲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