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3民初3987号
原告:金钱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江滨路58号永恒商厦2层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69253173H。
法定代表人:林大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枝,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敏忠,公司员工。
被告:石家庄格奥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城角庄南区4排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579581915A。
法定代表人:朱亚飞,执行董事。
原告金钱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格奥斯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同月2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钱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清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黄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