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2022民初1385号
原告:金钱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
法定代表人:林大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敏忠,男,系该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锦锋,男,系该公司四川办事处主任(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住所地:乐至县天池镇。
负责人:蔡金威。
被告: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春良。
原告金钱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2020年8月17日,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钱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800元,减半收取27400元,由原告金钱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小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卿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