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美亚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美亚股份有限公司、毅佳濠(东莞)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191民初16539号 原告:广州美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毅佳濠(东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清湖头社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8年9月19日出生,澳门居民。 原告广州美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亚公司)与被告毅佳濠(东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毅佳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独任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毅佳濠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毅佳濠公司支付原告货款共计998637.1元;2.判决被告毅佳濠公司支付利息,按照年利息百分之八,从2021年3月5日计至本金还清为止;3.判决被告毅佳濠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以每日万分之三计算,从2021年3月5日计至本金还清为止;4.判决被告***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庭审时,原告调整利息及违约金起算时间为2021年4月23日。 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15日,原告与被告毅佳濠公司签订了《内销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毅佳濠公司向原告购买钢带等货物。价格按照双方确认的报价单为准。付款方式为电汇,结算日为每月月底,月结30天,习惯性付款30天。交货地点为东莞市塘厦镇清湖头社区被告处,交货方式为货运至被告处。并约定若被告毅佳濠公司迟延付款,则按照每日万分之三支付支付违约金。并约定了管辖法院为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毅佳濠公司的要求及时交付货物。但是被告毅佳濠公司收到货物后总是拖欠货款。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毅佳濠公司支付未果。2020年9月1日,在原告的多次要求下,被告毅佳濠公司书写了还款计划。还款计划书写后,被告毅佳濠公司在2020年9月15日并没有按照约定支付二十五万,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原告向黄埔区人民法院起诉,在开庭前被告毅佳濠公司再次向原告出具的还款计划书,被告***作为担保人在还款计划书担保人处签字进行担保。但之后两被告仍没有按照还款计划书进行支付货款。两被告这一行为构成预期违约。 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内销购销合同、发货清单、最后付款通知、付款承诺函。 被告毅佳濠公司、***均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15日原告(乙方)与毅佳濠公司(甲方)签订《内销购销合同》,约定甲方在2019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向乙方购买商品,甲方购买商品的具体材质、规格尺寸,以实际订单和发货清单为准;交易单价依双方确认的报价单为准。结算日为每月月底日,月结30天,习惯付款日30日,结算日次日算起60天内付清。乙方每月提供对账单,甲方应于三日内书面确认对账结果;逾期未确认者,以乙方对账单之金额为准。乙方提供之销售发票(13%增值税发票),仅作为向甲方进行请款的手续证明,不能作为乙方已收到货款的证明。甲方如未按合同规定准时付款,乙方有权修改票期和暂停供货,并保留要求甲方就欠款额支付万分之三/日违约金之权利。交货方式为货运至甲方。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原告提交了发货清单以证明其已经按合同约定向毅佳濠公司供货。2020年8月3日,原告向毅佳濠公司发出《最后付款通知》,告知毅佳濠公司尚欠2020年1月货款317219.2元已逾期123天,利息19508.9元;2020年3月份货款1031417.9元已逾期93天,利息47960.9元,要求毅佳濠公司在2020年9月4日付清款项及利息共计1416106.9元。毅佳濠公司在该通知书尾部盖章,并手写还款计划:2020年9月15日付25万元,2020年10月20日付35万元,2020年11月20日付45万元,2020年12月20日付剩余款项。 2021年1月5日,毅佳濠公司向原告出具《付款承诺函》,确认根据合同尚欠原告2020年1月份货款267219.2元、2020年3月份货款1031417.9元,对于所欠货款1298637.1元,付款协议如下:1.原告解封毅佳濠公司冻结账户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30万元及货款30万元按照年利率8%的逾期利息;2.支付第一笔货款后的第60天内,支付30万元及该笔货款30万元按照年利率8%的逾期利息;3.支付第二笔货款后的第60天内,支付30万元及该笔货款30万元按照年利率8%的逾期利息;4.支付第三笔货款后的第60天内,支付30万元及该笔货款30万元按照年利率8%的逾期利息;5.支付第四笔货款后的第60天内,支付98637.1元及该笔货款98637.1元按照年利率8%的逾期利息。以上分期付款协议如毅佳濠公司未履行任何一批还款,美亚公司可追加违约责任,按照《内销购销合同》执行。***在尾部的担保人处签名。 庭审时,原告称,上述《付款承诺函》系其于黄埔法院起诉后,被告要求协商后出具的,原告收到后于黄埔法院撤回起诉。毅佳濠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向原告支付了30万元。原告称***为毅佳濠公司的大股东,曾致电过***进行追款,但无证据证明。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本案买卖合同关系的认定应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于担保责任的认定应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被告毅佳濠公司、***经本院传唤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举证答辩等诉讼权利,本院对在案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毅佳濠公司签订的《内销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告已经举证证明向毅佳濠公司送货,毅佳濠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向原告结清货款,本院对原告要求毅佳濠公司支付货款998637.1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及违约金,毅佳濠公司仅在2021年2月20日支付《付款承诺函》约定的第一笔30万元,且在《付款承诺函》中承诺“若未履行任何一批还款,美亚公司可追加违约责任,按照《内销购销合同》执行”,原告主张的利息及违约金并未明显过高,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应对毅佳濠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于2021年1月5日在《付款承诺函》的担保人处签名,《付款承诺函》并未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本院确认***应对毅佳濠公司案涉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六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毅佳濠(东莞)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货款998637.1元给原告广州美亚股份有限公司; 二、被告毅佳濠(东莞)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利息(以998637.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自2021年4月23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给原告广州美亚股份有限公司; 三、被告毅佳濠(东莞)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违约金(以998637.1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21年4月23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给原告广州美亚股份有限公司; 四、在对被告毅佳濠(东莞)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被告***在本判决确定的第一、二、三项判项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毅佳濠(东莞)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广州美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14351元,由被告毅佳濠(东莞)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广州美亚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毅佳濠(东莞)实业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