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美亚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美亚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2270号之一 原告:广州美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管理区永和大道3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大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诗嫄,广东大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 第三人:***,女,1962年1月31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美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亚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美亚公司诉称,被告**作为原告前董事长,与部分董事、高管串通,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既没有经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投资计划,也没有经过公司董事会批准具体的投资项目,以投资理财的名义,于2017年1月23日向深圳A有限公司转款2,000万元,2017年1月23日向深圳B有限公司转款2,000万元,2017年1月24日向华商未来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转款1,000万元,导致原告5,000万元资金在长达三年时间内,不仅没有分文收益,最终本金全无,给原告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原告已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诉讼,请求判令**赔偿原告5,000万元及利息损失。2021年5月20日,原告经查询,发现位于上海市静安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及该房屋地下2层车位161(人防)(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在被告名下,2017年3月13日,被告以夫妻更名的形式,将涉案房屋过户至第三人***名下。二人系夫妻关系,被告处分涉案房屋后,其名下没有其他财产,侵害了原告的债权。为此,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撤销被告**与第三人***关于涉案房屋的过户行为,确认涉案房屋归被告**所有;2.被告**与第三人***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50,000元、差旅费损失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审理中,第三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第三人认为,其与被告**均系台湾地区居民,且涉案房屋价值超过2,000万元。根据最高法和上海高院的相关规定,静安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移送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经本院委托,2022年11月22日,上海C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价格咨询意见书》载明,2022年1月、2022年11月,涉案房屋市场买卖价格均为2,50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第三人***均系台湾地区居民,现本案所涉房屋的价值超过1,000万元,本案标的确已超过本院审理范围。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第三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应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第三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第三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董 锟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潘 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