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13民终9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北某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某,河北翼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始被告):厦门某智慧城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
法定代表人:汪某,该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始第三人:江苏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某,江苏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江苏之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华北某钢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某智慧城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江苏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23)苏1302民初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华北钢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华北某钢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华北某钢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华北某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