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科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安徽科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杨庄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604民初287号 原告:安徽科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合肥市经开区桃花工业园工投立恒工业广场B-7栋1-4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杨庄煤矿,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杨庄。 负责人:***,该矿矿长。 原告安徽科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杨庄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徽科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8元,减半收取计279元,由原告安徽科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