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25执164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安徽凯奇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徽商总部广场****,机构代码:913401007349807。
法定代表人:杨力,总经理
被执行人:无为天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无为,住无为县高新大道军二路交口蓝鼎售楼部**代码:9134022509521000X2。
法定代表人:钱良海,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蓝鼎置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与紫云路交叉口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7946339T。
法定代表人:袁启宏,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凯奇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为天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蓝鼎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为天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蓝鼎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安徽凯奇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费664161.9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21元执行费9042元,执行了34800元,余款被执行人至今未能给付。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就该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利民
审判员 阮道云
审判员 李亮群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王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