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81民初1178号
原告:***,男,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涛,江苏锐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凤,江苏锐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宏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宁国大道诚信大厦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7050096033。
法定代表人:石璐。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蕾,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兰,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原告***与被告安徽宏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并非案涉发包单位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11元,已减半收取170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文广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云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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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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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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