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123民初4368号
原告:兰州旺达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七里河区西津西路南湾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3720211877N。
法定代表人:**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恒信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三角城乡****清水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2367080135X2。
法定代表人:许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兰州旺达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恒信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兰州旺达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旺达彩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旺达彩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0元(已按减半收取),由原告兰州旺达彩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