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汉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安徽国汉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01民特18号 申请人:安徽国汉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50996D,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宁西路16号***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119号。 法定代表人:吴明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公民身份号码XXX,男,汉族,1972年11月14日出生,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申请人安徽国汉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国汉公司称,1.请求依法撤销西宁市湟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湟劳人仲案字(2021)第69号仲裁裁决书;2.本案申请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1.申请人已足额支付被申请人工资,无剩余工资13551.67元的事实。2.冬休工资4000元的事实不存在。2020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已从公司离职,不存在2020年12月25日至2021年3月5日期间的冬休工资。综上,西宁市湟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在认定事实上存在严重的错误,导致错误裁决,故请求依法撤销该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辩称,仲裁裁决存在错误,应当裁决国汉公司支付其申请的120000元工资。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8日,西宁市湟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湟劳人仲案字(2021)第69号仲裁裁决:1.被申请人安徽国汉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剩余工资13551.67元、冬休期工资4000元,以上合计17551.67元,限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2.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2020年4月16日,***到安徽国汉公司青海项目部担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约定月工资为10000元,2020年11月29日,***向公司提出辞职,国汉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解聘合同》,合同约定自2020年11月18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020年12月23日,***出具收到国汉公司支付全年工资的收条,其收取工资69115元。 本院认为,***虽不服仲裁裁决,但其并未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裁决书对***发生法律效力。现国汉公司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四)项,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国汉公司主张***在仲裁阶段提交的《中复神鹰项目施工许可证办证信息》是伪造的,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该证据系***在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建设局办证大厅通过自助机打印,该证据系真实有效的。 综上,申请人国汉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且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四)项规定的可撤销的情形,其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徽国汉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要求撤销西宁市湟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湟劳人仲案字(2021)第69号仲裁裁决之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安徽国汉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付  元  泰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