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0191民初10211号
原告:艾某设计与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蛇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钟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邦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邦盛(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海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某,女,198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1990年4月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艾某设计与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734400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根据合同第8.2条约定,以日万分之一为利率,分两段计算,以527400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12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以207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11月19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原告与广州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雅字(《景观设计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某公司提供景观设计工作,某公司向原告支付设计款2070000元。2023年7月,原告、被告及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雅字(2023)雅合旅发设第001《海口某商办项目景观设计合同补充协议(一)(权利义务概括转让)》。合同约定,自2022年6月之日起,原告、被告、某公司三方一致同意某公司将原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予被告,某公司不再履行原合同项下的义务,由被告全部享有某公司在原合同中所应享有的权利,承担某公司在原合同中所应承担的义务。合同第6.2条约定,被告分6期向原告支付设计款,其中第5期款为完成施工图设计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621000元;第6期款为本合同约定的设计项目施工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207000元。合同第8.2条约定,被告应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向原告支付设计费,逾期超过30天的,自逾期第31天起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付未付款项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前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案涉设计项目于2023年9月15日施工完成。现已过付款期限,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合同项下全部款项,但被告仍有剩余合同款项734400元尚未支付给原告。被告的上述违约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原告的合法利益,并造成原告不必要的巨大损失。因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辩称,原告承接我方海口市某项目,某甲项目带问题交付,竣工后也一直在整改,根据双方合同第8.8条约定,原告需配合对设计文件进行整改,最终经施工单位验收,2024年7月双方完成设计费结算,合同项下的未付款金额属实,但因我方账户被查封,无法支付该笔设计费,并非我方恶意违约,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不应支持,或仅支持按合同8.2条约定自应付款之日起第31日起算,即自2024年8月25日按每日万分之一起算。
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的《景观设计合同》载明,为某公司(甲方、发包人)与原告(乙方、设计人)签订,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海口某商办项目景观设计工作,该项目位于海南海口,园林景观设计面积为34500平方米,设计内容包括大区、示范区、红线外滨河景观带、可上人露台(暂定),项目定位为高端商办类项目。设计范围包括本项目占地范围内所有建筑室外部分的景观绿化设计,以及红线外滨河景观带的景观绿化设计。包括公共区景观,需设计的市政道路景观(如有),需设计的景观样板庭院、架空层景观、景观屋面(如有),以及所有别墅建筑室外部分如围墙、高差等处理。第六条,合同价款及付款,6.1设计费计算:景观设计费含税总价2070000元,6.2设计费支付进度:1.项目启动金(预付款),合同签订并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付款10%设计费207000元;2.完成概念设计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20个工作日内,付款10%设计费207000元;3.完成方案深化设计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20个工作日内,付款20%设计费414000元;4.完成扩初设计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20个工作日内,付款20%设计费414000元;5.完成施工图设计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20个工作日内,付款30%设计费621000元;6.本合同约定的设计项目施工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付款10%设计费207000元。备注:单价为固定综合单价,设计费结算以景观设计面积乘以固定设计综合单价进行结算,多退少补。2、乙方在甲方每次向乙方支付阶段的款项前,应向甲方提供等额正确有效的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不视为违约。第七条双方责任:7.1甲方责任:7.1.2甲方指定***(电子邮箱:XXX)为本项目联系人。第八条违约责任:8.1在合同履行期间,非因乙方原因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甲方应根据乙方已完成并经甲方书面确认的实际工作量进行结算。8.2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逾期超过30天的,自逾期第31天起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付未付款项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8.8乙方提交的设计文件未能满足甲方要求的设计深度和设计质量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3天内,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经连续两次重新修改仍未能达到甲方要求的设计深度和设计质量要求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另行聘请设计单位,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由乙方负责承担,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合同落款发包人处盖有某公司合同专用章,设计人处盖有原告合同专用章。日期2020年6月15日。
原告提交的《海口某商办项目景观设计合同补充协议(一)(权利义务概括转让)》载明,为被告(甲方、受让方)、原告(乙方、设计单位)与某公司(丙方、转让方)签订,约定:乙丙双方于2020年6月签订了《海口某商办项目景观设计合同》,一、自2022年6月之日起,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丙方将原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予甲方,丙方不再履行原合同项下的义务,由甲方全部享有丙方在原合同中所应享有的权利,承担丙方在原合同中所应承担的义务......三、合同总额2070000元,已支付1035600元,待支付1034400元。四、除本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本补充协议未约定的其它体事项甲、乙方向意按原合同条款执行。合同落款甲方盖有被告公章,乙方盖有原告合同专用章,丙方盖有某公司合同专用章,时间2023年7月21日。
为证明某公司确认原告的设计工作,原告提交的《海口某商办项目景观设计工作确认函邮件及其附件》,显示2021年11月9日原告方向***(XXX)发送邮件称:附件为海口某商办景观设计项目示范区和大区的施工图阶段工作成果确认函,请查收,如无异议,请在文件下方签字盖章确认后邮件返回。2021年11月10日对方予以答复(内容为***、黄某在2021年11月5日原告方发送的邮件内容“我司于2021年1月完成示范区施工图工作,2021年8月完成大区施工图工作,并提交蓝图设计成果,请确认并作为后续阶段工作任务的依据”处签字确认,时间2021年11月10日)。
原告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显示,海口某项目园区外环境工程,建设单位为被告,施工单位为广州市某有限公司,竣工日期为2023年9月15日,建设单位、承建单位盖章确认。
为证明向被告催款,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1.《请款函》;为原告于2023年6月5日制作,载明1)扩初设计剩余成果:大区(16900平)+红线外(约5800平),付款比例10%,付款金额206400元,已完成,时间2021年6月5日;2)施工图设计,付款比例30%,付款金额621000元,已完成,完成时间2021年7月15日。
2.催款邮件及其附件;载明2023年6月25日原告方向huyongshou@agile.com.cn发送主题为“海口雅居乐中心示范区费用提醒”的邮件,告知已在6月初提交扩初及施工图的请款报告,费用共计82.74万元,附件是关于本次费用的第一次提醒,请查收。后原告方分别于2023年7月26日、2023年8月25日原告方向XXX发送邮件提醒支付设计费用。
3.微信催款聊天记录;为原告员工***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3年8月1日,原告方问“请问我们本月之内能否开发票?”对方回复“我们提了付款计划了,等马上要付我再联系您开发票”。原告方向对方发出《请款材料.pdf》并说“这是此次的请款函,合同一共207万元,此次情况金额82.74万”,对方回复“赵某乙,我理清楚了,你们提交过来的82.74万,做到了资金计划,我们也每月都在报紧急里面,因为公司付款有先后,所以请您在耐心等下,每次有额度我们黄经理都是去抢钱一样的,我们一定会争取”。2023年9月22日,原告方问“梁某甲,开票付款的事情一直没有消息,但是我们一直在配合工作,请问是怎么个说法”,对方回复“这件事我前几天问了我们领导,总体说就是因为合同错过了最好的付款时期,现在就是只能等额度,这周一我们给各位大领导发邮件催款,还没有收到回复”。原告主张该聊天对象为被告员工***。
4.请款邮件及附件;载明2024年8月19日原告方向zengyuan@agile.com.cn发送《雅居乐结算证明及剩余款项情况资料汇总》邮件,其中邮件附件《设计合同结算证明》载明日期2024年7月24日,合同金额合计2070000元,已付金额1335600元,结算合同计划支付金额734400元,其中合同尾款207000元,制表处为“***”签字,复核处为“***”签字,设计管理部处亦有人员签字,原告主张上述三处签字人员均为被告工作人员,其中***系与原告对接结算的人员。
庭审中,原告陈述实际操作中都是应被告要求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被告有大额的被执行记录,基于不安抗辩暂未开具诉请金额的发票,但如被告安排付款原告可随时开票。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本案法律事实从民法典施行前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实施后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对原告于庭审中陈述的事实进行抗辩的权利。原告证据已提供原件予以核对,被告既未到庭反驳,亦未提出相反证据推翻,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围绕本案争议焦点,本院作如下评述:
《景观设计合同》、《海口某商办项目景观设计合同补充协议(一)(权利义务概括转让)》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恪守履行。
原告已举证完成了设计内容,关于设计费,被告虽抗辩案涉项目需整改,但未能举证整改的范围内容是否因原告原因产生及原告是否怠于整改以及因原告怠于整改而产生的整改费用,故对被告的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原告提交的《设计合同结算证明》明确载明合同价款2070000元,截至2024年7月24日已付金额1335600元,计划支付734400元,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未付款项734400元,被告的答辩意见亦确认该金额,故本院予以照准。本案争议焦点为违约金如何计算问题。关于违约金起算时间。《景观设计合同》明确约定“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逾期超过30天的,自逾期第31天起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付未付款项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5.完成施工图设计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20个工作日内,付款30%设计费621000元;6.本合同约定的设计项目施工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付款10%设计费207000元。”本案未付款项对应第五笔应付款项527400元和第六笔应付款项207000元,原告已提交***、黄某于2021年11月10日签字确认“我司于2021年1月完成示范区施工图工作,2021年8月完成大区施工图工作,并提交蓝图设计成果,请确认并作为后续阶段工作任务的依据”的邮件,原告提交了原件予以核对,本院予以采信,并认定被告于2021年11月10日书面确认施工图设计;原告已举证案涉项目竣工验收时间为2023年9月15日;故被告应于20个工作日内即2021年12月7日前支付第五笔款项,于2023年10月18日前支付第六笔款项,被告逾期支付构成违约,本院支持自逾期第31天起即2022年1月8日起以5274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19日起以207000元为基数,均按照每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逾期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对于原告主张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景观设计合同》还约定“乙方在甲方每次向乙方支付阶段的款项前,应向甲方提供等额正确有效的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不视为违约。”,合同明确约定了先票后款,但本案中原告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已举证实际中系被告通知开票才开票,本案因被告原因无法支付款项,导致原告未能开具发票的责任不能归咎于原告,本院仍按上述论述的时间计算逾期违约金。
被告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海南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艾某设计与咨询(深圳)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7344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5274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8日起,以207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19日起,均按照每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驳回原告艾某设计与咨询(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44元,由被告海南某有限公司负担(向原告艾某设计与咨询(深圳)有限公司迳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自动履行提示
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可依法对拒不履行义务方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拒不履行义务方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拒不履行义务方为单位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一并采取限制消费等惩戒措施。拒不履行义务方需承担由此产生的执行费用。
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等规避、抗拒执行情形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申请再审,不能产生暂停履行的法律效果。为避免强制执行产生的不利后果,请主动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