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506民初3947号
原告:苏州***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海藏西路20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2号5层50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7元、财产保全费1074元,合计人民币2331元,由原告苏州***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