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24407号
原告:苏州***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苏州***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原告苏州***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和解,原告苏州***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