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50114号
原告:苏州***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苏州***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2022年9月9日,原告苏州***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581元,减半收取42790.5元(原告苏州***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已交纳)。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苏州***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