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8民初6041号
原告:苏州***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海藏西路20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2号5层505。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原告苏州***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