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8民初6040号
申请人:苏州***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海藏西路20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2号5层50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州***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州***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5957.8元的财产。申请人苏州***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5957.8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