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8民初7374号
原告:苏州***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原告苏州***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苏州***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