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8民初649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海藏西路20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2号5层50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州***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3年2月20日作出(2023)京0108民初64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84939元的财产。现申请人苏州***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名下784939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