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雷格特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某某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8民初649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海藏西路20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2号5层50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州***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3年2月20日作出(2023)京0108民初64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84939元的财产。现申请人苏州***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名下784939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