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雷格特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某某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小码联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2民初8554号 原告:苏州***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海藏西路20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小码联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丹水池路14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女,武汉小码联城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原告苏州***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武汉小码联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码联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4日立案。 原告***公司诉称:2018年7月3日,小码联城公司与我公司签订《马来西亚LRT二维码过闸POC项目采购及工程合同》,约定我公司向小码联城公司提供LRT(轻轨)二维码扫码进、出站检票机各10套,合同原定总金额708,460元,后双方协议变更为676,130元。合同条款明确约定小码联城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或双方达成的付款时间内完成相应付款,每逾期一天,应向我公司支付500元的违约金;合同附件4《设备及材料质量保修书》第一条约定保修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附件4第七条第1项约定保修款为总金额的5%,保修期满后小码联城公司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余款一次性支付给我公司。合同签订后,我公司依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合同约定的2年质保期限届满,但小码联城公司一直未向我公司支付保修款33,806.50元。案涉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约履行,我公司已经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小码联城公司未及时支付剩余合同款项,有违合同约定及诚实信用原则,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小码联城公司支付合同总金额5%的保修款33,806.50元,并给付违约金(自保修期到期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500元计算,暂计1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小码联城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2018年1月小码联城公司(需方甲方)与***公司(供方乙方)签订《马来西亚LRT二维码过闸POC项目采购及工程合同》,其中约定: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依法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中,被告小码联城公司提交《情况说明》与办公地点照片,其中《情况说明》载明:我公司成立于2017年5月5日,为方便日常经营沟通,我司自成立以来日常办公地址有两处:其中一处位于杭州市西湖区。故2018年我司与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马来西亚LRT二维码过闸POC项目采购及工程合同》时,双方约定管辖地为杭州市西湖区。该地址为当时我司的办公地址同时为当时的合同签署地。因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约定由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且与争议有实际联系,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