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源瑶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公司

乳源瑶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公司与中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232执35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乳源瑶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乳源瑶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公司与被执行人中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合同纠纷一案,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2民终6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中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须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0516015元及逾期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金额4308000元,并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6)粤0232执35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本院将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