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永峰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携恩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永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93民初2607号之一
原告:成都携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1858号G5栋21楼21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永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林中横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携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携恩公司”)与被告四川永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携恩公司与被告永峰公司庭外达成和解协议,携恩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永峰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携恩公司与永峰公司在诉讼外自行达成和解,原告携恩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携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成都携恩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6633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