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93民初2356号
原告:成都携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1858号G5栋21楼21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永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林中横路1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携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永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原告成都携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携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