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2524民初830号
原告:苏尼特右旗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赛汉塔拉镇。
负责人:苏某,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正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中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区幸福南路天龙写字楼406。
法定代表人:于某,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苏尼特右旗自然资源局与被告内蒙古中核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9日立案。原告苏尼特右旗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苏尼特右旗自然资源局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尼特右旗自然资源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按简易程序收取),由苏尼特右旗自然资源局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