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735民初1018号
原告:***,女,1965年9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城县赣江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404011104108。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佰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盛汇市中心10幢14层1407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094731313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5年1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
原告***与被告江西佰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原、被告经协商处理,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1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