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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江西佰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735民初1018号 原告:***,女,1965年9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城县赣江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404011104108。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佰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盛汇市中心10幢14层1407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094731313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5年1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 原告***与被告江西佰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原、被告经协商处理,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1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