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25民初3923号之四
原告:***,女,1973年04月0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圣世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区***27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京博农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山东圣世安装有限公司、京博农化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2月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2月3日向***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67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