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25民初1346号
原告:滨州市博丰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中心,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经济开发区京博工业园。
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告:**,男,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第三人:京博农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经济开发区。
原告滨州市博丰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中心与被告**、第三人京博农化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滨州市博丰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滨州市博丰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