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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625民初3384号
原告:京博农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
原告京博农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与被告京博农化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鲁1625民初3382号),与本案为同一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2021)鲁1625民初3384号案件并入(2021)鲁1625民初3382号审理,(2021)鲁1625民初3384号案件终结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并入本院(2021)鲁1625民初3382号案一并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瑞
书 记 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