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闽0581民初5913号
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北郊夏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安华理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某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营业场所福建省石狮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xxxxxxxxxxxx。
负责人:曾某。
被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蔡某。
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福建某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以下简称某石狮公司)、福建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7月2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石狮公司、福建某公司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石狮公司立即支付修理费171,600元;2.判令某石狮公司向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16,167.75元(从各项欠款之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5年6月9日);3.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全部由某石狮公司承担;4.判令福建某公司对某石狮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过程中,某公司变更第二项、第四项诉讼请求为:2.判令某石狮公司向某公司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5年6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损失;4.判令福建某公司对某石狮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自2022年至2023年期间,某公司与某石狮公司签订多份《修理定单》,约定由某公司向某石狮公司提供更换电梯配件、维修服务。上述合同签订后,某公司均依约提供服务且经确认验收,但某石狮公司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某公司认为,某公司与某石狮公司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合法有效,某公司已依约履行自身义务,某石狮公司却迟迟不予支付相应费用,严重侵害了某公司的合法权益。某石狮公司为福建某公司的分公司,福建某公司需对某石狮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此,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某石狮公司、福建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某公司依法成立,经营范围为:电梯、自动扶梯及升降机制造;机械零部件加工;电梯销售;电梯改造;电梯维修;电梯安装工程服务等等。某石狮公司亦依法成立,经营范围为:凭总公司授权开展经营活动。福建某公司依法成立,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停车场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家政服务等等。因石狮市某小区电梯需要维修和更换设备,某石狮公司委托某公司进行维修和更换设备,修理定单定单号TA150292,更换钢丝绳,费用22,275元;修理定单定单号TA150293,更换钢丝绳,费用21,780元;修理定单定单号TA143129,更换变频器,费用7,450元;修理定单定单号TA141771,维修变频器,费用26,000元,有提供修理定单和完工确认单原件。修理定单定单号TA143588、TA144460、TA146106、TA153331、TA159462、TA159188,只有完工确认单原件,未能提供修理定单原件。某石狮公司已支付修理定单定单号TA143129费用7,440元、修理定单定单号TA141771费用377元。某公司向本院申请冻结某石狮公司名下价值185,032.29元的财产,本院于2025年7月29日作出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福建某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名下财产。以上保全金额以185,032.29元为限,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以上事实,有某公司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信息打印件、《修理定单》、《完工确认单》,某石狮公司、福建某公司未对某公司的证据提出异议,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和举证、质证,视为某石狮公司、福建某公司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对某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某公司与某石狮公司之间的修理合同关系,当事人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未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根据某公司提供的修理定单定单号TA150292,更换钢丝绳,费用22,275元;修理定单定单号TA150293,更换钢丝绳,费用21,780元;修理定单定单号TA143129,更换变频器,费用7,450元;修理定单定单号TA141771,维修变频器,费用26,000元,合计费用为77,505元,证据充分,某公司自认某石狮公司已支付修理定单定单号TA143129费用7,440元、修理定单定单号TA141771费用377元,为此,某石狮公司应支付尚欠维修款项69,688元。某石狮公司经某公司催讨,未能偿还欠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某公司请求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5年6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某公司主张的其他维修费用,只有完工确认单,没有提供修理定单原件,完工确认单未体现具体金额,某公司陈述暂时没有找到修理定单原件,可待某公司找到相应原件或其他相应佐证材料,再另行主张,故对于某公司主张的其他金额维修费用,本院不予支持。福建某公司作为某石狮公司的总公司,应对某石狮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责任,现某公司主张福建某公司对某石狮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某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日广州某有限公司电梯维修费69,688元及自2025年7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5年6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的利息损失;
二、福建某有限公司对福建某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广州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32元,由广州某有限公司负担2,216元,由福建某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福建某有限公司负担1,516元。保全费1,445元,由广州某有限公司负担901元,由福建某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福建某有限公司负担544元。公告费400元,由福建某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福建某有限公司负担。鉴于保全费、公告费已由广州某有限公司缴交,由福建某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福建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广州某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法律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时主动向权利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申请执行立案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裁判文书送达后,即视为当事人已知悉执行通知内容。如违反本条款之规定,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
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
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审判活动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二百四十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须知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未按时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在申请执行立案后七日内如实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执行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可立即对相关当事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执行财产、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