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

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粤0112执52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申请执行人: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 被执行人:柳州御景龙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儋州信恒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泉州市钻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柳州御景龙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儋州信恒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泉州市钻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或票据纠纷系列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粤0112民初12556号、(2021)粤0112民初41999号、(2021)粤0112民初42003号、(2021)粤0112民初33972号、(2021)粤0112民初35186号法律文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五案合一),执行标的额分别为:340867.11元、1869.35元、12439.42元、37825.73元、73392.66元(均截至立案之日)。所合并的原执行案号如下:(2024)粤0112执5243号、执5244号、执5246号、执5254号。 执行期间,本院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调查。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并以立案标的为限,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0元,冻结期限至2025年5月5日、7月14日。针对被执行人柳州御景龙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柳州市**路相关“恒大**”相关法院财产查询所反馈244条房地产信息情况,本院向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送征询函,该局复函主要称,恒大**已竣备交付,除标注为“社区文化或居家养老、规划配套用房,不可销售”外,其他均已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特别告知,上述冻结期限或查封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封,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冻或续封的,须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或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4)粤0112执524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