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布鲁斯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泰山天盾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82执保293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泰山天盾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兴路2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16962533XK。

法定代表人:安存才,该公司董事长。

被保全人:北京布鲁斯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A-0544号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675748164D。

法定代表人:李朝东,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山东泰山天盾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布鲁斯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4月27日作出的(2020)鲁0982民初251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北京布鲁斯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纪庆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苏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