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982民初2512号
申请人:山东泰山天盾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泰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兴路231号。
法定代表人:安存才,职务: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16962533XK。
被申请人:北京布鲁斯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A-0544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675748164D。
申请人山东泰山天盾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布鲁斯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布鲁斯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及债权。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布鲁斯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及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