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布鲁斯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五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01076049

申请执行人北京布鲁斯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A-0544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李朝东,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项涛,北京市恒达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执行代理人:李丹,女,1984620出生,汉族,北京布鲁斯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人事行政经理,住单位宿舍。

被执行人北京五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1466幢二层东侧202房间。

法定代表人:吴奕,董事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李妍,女,1972831出生,汉族,北京五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

申请执行人北京布鲁斯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五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7民初960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因北京五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北京布鲁斯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五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其货款1 200 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给付案件受理费14 672元;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2019612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于2019613向被执行人北京五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手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北京五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因被执行人北京五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奕向公安机关报案且该案尚未有结论,故上述银行账户内存款本院暂未扣划。经询问,申请人北京布鲁斯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表示不需处理被执行人北京五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车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总对总统查,被执行人北京五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无有价证券、无工商登记信息、无网络银行存款等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北京五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上述调查结果,且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7民初9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崔 凯

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石联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