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布鲁斯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07执604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布鲁斯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A-0544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李朝东,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项涛,北京市恒达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执行代理人:李丹,女,
被执行人北京五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14号66幢二层东侧202房间。
法定代表人:吴奕,董事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李妍,女,
申请执行人北京布鲁斯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五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7民初960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因北京五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北京布鲁斯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五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其货款1 200 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给付案件受理费14 672元;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于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7民初9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崔 凯
书 记 员 石联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