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融通建设有限公司

启融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宁0122执965号 申请执行人:启融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3178942848。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被执行人:贺兰县南梁台子管理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40122454240551U。 法定代表人:白某某。 申请执行人启融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贺兰县南梁台子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宁0122民初60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贺兰县南梁台子管理委员会支付申请执行人启融通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及利息共计417833.43元,并以未付工程款407761.4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向申请执行人启融通建设有限公司支付2023年11月2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6287元由贺兰县南梁台子管理委员会承担。申请执行人启融通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6262元,执行标的共计430382.4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贺兰县南梁台子管理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贺兰县南梁台子管理委员会的银行存款430382.43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二、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