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宁0121执1441号
申请执行人:启融通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某。
被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某,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启融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宁0104民初619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教育局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教育局向申请执行人启融通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案款1949391.46元,负担案件执行费21894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宁0121执14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