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202民初1248号
原告:宁夏凯遇通顶管拉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宁夏凯遇通顶管拉管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某,北京德恒(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北京德恒(银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启融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景墨家园142号楼九层2号办公用房。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被告: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原告宁夏凯遇通顶管拉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启融通建设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宁夏凯遇通顶管拉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以被告启融通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已支付下欠工程款3672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凯遇通顶管拉管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凯遇通顶管拉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8元,减半收取419元,由原告宁夏凯遇通顶管拉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