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筑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646江苏天昊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筑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1204民初2646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天昊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昊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筑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鸿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天昊公司涉嫌以私刻印章的方式伪造证据,以获取非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天昊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筑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全 顺 人民陪审员 刘 霆 人民陪审员 翟春华
法官 助理 姜光宝 书 记 员 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