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筑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536江苏天昊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筑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2民终536号
上诉人(一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天昊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5837617918,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南环西路999号(姜堰区高新技术创业中心内)。
法定代表人:仇宏,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筑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MA1R7A5192,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东方不夜城15幢7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天昊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筑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19)苏1204民初2646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未查明案件基本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19)苏1204民初2646号之二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钱晖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