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扬子航道工程有限公司

芜湖市扬子航道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海上、通海水域打捞合同纠纷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人:芜湖市扬子航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新市口杰成大厦五楼。 被申请人:***。 申请人芜湖市扬子航道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发生通海水域打捞合同纠纷,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 顺源 轮的所有权。申请人芜湖市扬子航道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芜湖市扬子航道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芜湖市扬子航道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二、自即日起冻结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 顺源 轮的所有权 三、责令被申请人***提供人民币200000元的担保 四、申请人芜湖市扬子航道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