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扬子航道工程有限公司

芜湖市扬子航道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海上、通海水域打捞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72执26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扬子航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新市口杰成大厦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149571581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0年8月16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六安市宇航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城北乡二十铺(六安市船员职业培训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1698992872A。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芜湖市扬子航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六安市宇航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船舶打捞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同时已将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皖宇航998”轮,申请执行人受偿人民币1083124元。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对其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对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