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72民初543号
原告:芜湖市扬子航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新市口杰成大厦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1495715810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陵金誉运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福景东方城幸福家园物业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40700MA2NRL911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伟潮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业盛路188号洋山国贸大厦A-123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579134525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芜湖市扬子航道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铜陵金誉运贸有限
公司、被告上海伟潮海运有限公司海难救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芜湖市扬子航道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市扬子航道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市扬子航道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芜湖市扬子航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