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扬子航道工程有限公司

芜湖市扬子航道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省顺源轮船运输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芜湖市扬子航道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省顺源轮船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19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当执字第00331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扬子航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红春。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安徽省顺源轮船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市扬子航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顺源轮船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安徽省顺源轮船运输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芜湖市扬子航道工程有限公司的船舶打捞费用345014元,由被执行人***用其所有的“皖马货0869号货船”的拆解补偿等款项抵偿。在船舶的拆解过程期间,该案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当涂县人民法院(2015)当民二初字第0013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之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