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车南京浦镇车辆有限公司

青岛泽润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与青岛德吉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1民初12852号
原告:青岛***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元亮,职务:经理。
被告:青岛德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刘阳,职务:经理。
第三人:青岛海发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吉庆亮,职务:经理。
第三人:青岛继邦畅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史文斌,职务:经理。
第三人:南京畅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
法定代表人:何东虎,职务:经理。
第三人:中车南京浦镇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定南,职务:经理。
第三人:中航路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邓楷,职务:董事长。
原告青岛***达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德吉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海发国际货运有限公司、青岛继邦畅流物流有限公司、南京畅流物流有限公司、中车南京浦镇车辆有限公司、中航路通实业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青岛***达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达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基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达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9元,减半收取计1224.5元,由原告青岛***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立萍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姚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