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82执54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车南京浦镇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浦珠中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李定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苏国泰国际集团恒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43号(国泰大厦23层)。
法定代表人:周文宇,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车南京浦镇车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国泰国际集团恒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作出的(2018)苏0582民初125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江苏国泰国际集团恒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中车南京浦镇车辆有限公司货款64915842.43元及利息3245792.12元,合计68161634.5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260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87608元,由江苏国泰国际集团恒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江苏国泰国际集团恒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车南京浦镇车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受理。立案执行标的68161634.5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8月28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并于2020年2月19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决定对被执行人江苏国泰国际集团恒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文宇罚款2000元。
2、2019年8月28日、2019年10月10日、2019年12月9日、2020年2月3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开设有二十余个银行账户,部分账户被另案冻结,另有部分账户显示余额为零;另反馈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苏E×××××机动车一辆,经本院至张家港市车辆管理所进行查控,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未有上述车辆信息。除此之外,未反馈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9年8月28日,本院通过张家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在审理阶段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江苏xxx有限公司41%股权(已质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江苏xxx有限公司40%股权(已质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江苏xxx有限公司10%股权(上述股权冻结期限均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2020年2月13日,本院委托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持有江苏xxx有限公司9.87%股权、委托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持有南京xxx有限公司31.53%股权。
5、本院通过关联案件查询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多起债务纠纷案件正在执行中。
6、2020年2月19日,本院通过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中车南京浦镇车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中车南京浦镇车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表示目前受疫情防控影响,暂不对上述股权采取进一步措施,待疫情结束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68161634.5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封暂不宜处置的被执行人持有的部分股权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清偿本案债务,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俊伟
审判员 李 军
审判员 曹培新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铭懿